王振林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吗?
来源:王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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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街道某村村民,1992年8月3日,区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378平方米,用途为宅基地。罗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二栋房屋,一栋七层,一栋四层,总面积为2286.493平方米。2015年5月21日某村村城中村改造正式启动,2016年3月31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作出《关于印发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工作,组织巡查、发现、制止各类违法建筑行为,依据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实施拆除。2016年5月6日,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对罗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为罗建设的房屋超出规定面积215.3平方米,决定对罗超出宅基地部分房屋予以没收并实施拆除。并于当天对罗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同时将罗宅基地上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全部拆除。罗对强拆行为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院认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强制拆除罗某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而对于罗某主张确认区政府行为违法的问题,由于本案中实施拆除罗某房屋的行政主体是街道办事处,且没有证据表明区政府直接参与了拆除行为,故罗某请求确认区政府房屋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根据有关规定,区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既对涉案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又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在此情况下,出于实质解决纠纷的考虑,判令区政府与某街道办事处共同对罗某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析: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虽然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区政府委托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房屋征收合法,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某区政府房要对委托某街道办进行征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判令区政府与某街道办事处共同对罗某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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