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林律师亲办案例
老太摔伤状告帮扶7龄童索12万 二审还孩子清白
来源:王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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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道,一个七旬老太太,一个七岁孩子,一次摔倒。争论由此开始。撞人还是扶人?老太太说,她下楼时被邻居小孩撞倒,七级伤残。7岁的杨兵(化名)说,自己是见到老人摔倒去扶她。

  老太太把孩子及监护人告上法庭。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兵赔偿3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但因双方都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时近三年,此案悬而未结。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并作出二审判决,推翻原有判决:杨兵一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老太太摔伤状告7龄童

  杨兵今年11岁了,读五年级,家住长沙阿弥岭社区。三年多前,年纪小小的他卷入了一场持续两年多的官司,事后他也不得不转去外地读书。

  杨兵的父亲杨伟介绍,2009年2月21日,杨兵放学回家,在楼下·过,看到邻居张老太摔了一跤,他马上上前去扶。在其他邻居的喊叫声中,杨兵的爷爷跑下楼来,看到的却是张老太紧抓着大哭的孙子不放的一幕,张老太称杨兵把她撞倒了,而杨兵则大哭不止,说不出话。杨伟说,他们见状,赶紧把张老太送到医院,第二天还垫了1500元医药费。张老太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回家后,我仔细问了孩子,他说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他想去扶她起来,但是7岁的孩子力气小,扶不起,所以有身体接触。”杨伟说。其后一年多,张老太的家人多次上门要求赔偿,社区也介入调解,但都没有结果。2010年12月16日,张老太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向杨家父子索赔12万多元。

  二审:原审判决欠妥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后,我们坚持上诉,小孩子是去帮忙的,为什么还要我们赔钱呢?”杨伟同时表明,老人的大部分医药费已经医保报销,而自己与妻子系无业人员,无任何固定财产,“法院一审‘综合双方经济情况’所作的判决也没道理。”事后,本报法援团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的王振林律师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援助。今年6月初,杨伟收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雨花区法院认为,张老太摔伤时,年仅7岁的杨兵在场,并且双方存在身体接触,而摔倒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老太称是被杨兵撞倒,而杨兵称是她自己摔倒,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张老太要求赔偿的证据不足,但鉴于本案案情,杨兵应当给予张老太适当赔偿,综合双方经济情况,杨兵应赔偿3万元。

  【二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老太称杨兵把她撞倒,但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应不予支持。而原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本案不属于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形,所以原审判决有失妥当,依法予以纠正。
 
 
律师点评改判引导了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王振林律师,是此案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他认为,法官改判的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老太太的起诉证据不足,二是本案不适应公平原则。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让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损失。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对于受害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且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小孩有实施加害的行为,更没有证据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二审法院遵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决,同时兼顾了社会效果,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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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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